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张园园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全文发布,其中写入了“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的内容。专家表示,这对促进我国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这是一项重大举措
“《决定》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意义重大。”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既是促进男女平等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国家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效能的需要,更是我国在国家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方面顺应并引领国际潮流的重大举措。
“男女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永恒主题,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如一追求的重要目标。”李明舜说,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促进男女平等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擘画。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指出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如今,《决定》中写入“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更勾画出“中国之治”下男女平等的美好愿景。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慧说,《决定》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人大立法机制、政协协商机制、政府工作机制、妇联桥梁纽带机制、跨部门联合约谈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在共建共享美好社会中统筹部署和推进妇女工作,进一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在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制度机制,将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而进一步促进妇女发展,也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李明舜表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就是要把社会主义制度体现在男女两性社会关系方面的优越性以制度化方式加以固化和表现,并使之转化为行之有效的机制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是要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重要论述加以贯彻落实;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建设平等、和谐、文明的性别关系,实现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就是要切实做到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就是要把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
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男女平等的制度机制,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认为,应完善立法,健全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如出台《性别平等促进法》,同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刘明辉建议,健全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用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或部门规章等系列法保障男女平等。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将使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保障的理念和标准更加先进,保障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保障的措施手段更加刚性有效,从而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迈出历史性的新步伐。”李明舜说。
更好发挥妇联组织优势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一系列重大部署,体现了党治国理政的使命担当,彰显了党不变的为民初心。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推动建立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制度机制,进一步促进妇女发展,开创中国妇女运动更加美好的未来,妇联组织使命在肩。
新愿景激发新作为。面对新任务新要求,妇联组织将立足职能、发挥优势,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巾帼力量。刘明辉认为,妇联组织可以在源头参与、源头推动中发挥作用。
一是推进国家级法律和政策性别影响评估机制的建立。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增的第39条规定,“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新增的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尽管缺乏专门针对性别评估的规定,但性别影响评估是立法机构在立法前对法律草案进行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是建立国家级评估机制的法律依据。”刘明辉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总目标中增加“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在第(七)项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主要目标: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这是建立国家级评估机制的国家规划依据。
为推动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妇联一直在积极行动、发声。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东花以全国妇联名义,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提案,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联合相关部委、群团组织和相关专家学者成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在刘明辉看来,在各地法规政策性别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级评估机制的条件已经成熟。她表示,这种评估将提高立法质量,以“赋权”两性取代“照顾”女性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二是继续推动健全多部门联合约谈机制。多部门联合约谈机制已在各地推广。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制定了《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随后各地方妇联、工会、人社厅/局等单位开展联合约谈活动,效果显著。2019年,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各地人社厅/局与妇联、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在此领域妇联可以发挥引领作用。”刘明辉说。